申请人:泰官乐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卓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05325号“Tycoon 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第3480076号商标的延续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090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262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乐器展、申请人企业推文、申请人企业淘宝及天猫经销商、申请人企业宣传册等复印件及原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乐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