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7815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8378158

阅读:110774 2020-09-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图奇交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781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79677号图形商标、第12887957号图形商标、第1345880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

  申请人:图奇交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781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79677号图形商标、第12887957号图形商标、第1345880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通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就商标共存事宜进行协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达成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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