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70132号“康乐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其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在第31类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硒”,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等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