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斯易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荣盛中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069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5097号“三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13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29358号“SKYWARD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获准注册的商标信息等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管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管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气体净化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