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13939号“达濠细弟 一口香YIKOUX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达濠细弟 一口香YIKOUXIANG及图 39513939

阅读:76497 2020-09-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吴润海 委托代理人:广东邦格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13939号“达濠细弟 一口香YIKOU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80783A号“一口谷…

  申请人:吴润海

  委托代理人:广东邦格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13939号“达濠细弟 一口香YIKOU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80783A号“一口谷香”商标、第6895891号“口鼎香及图”商标、第32424689号“一口传香 一口传香及图”商标、第1778225号“一口香”商标、第22560995号“壹口湘YIKOUXIANG”商标、第21661601号“黑白一口香及图”商标、第36549813号“一口薯香”商标、第1773176号“香一口”商标、第1610829号“香一口”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肉罐头、肉脯、豆腐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分别核定使用的腌制水果、蔬菜罐头、水产罐头、肉、肉罐头、豆腐制品、膨化水果片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一口香”与引证商标一“一口谷香”、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口香”、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汉字“一口传香”、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汉字“壹口湘”、引证商标八、九“香一口”,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上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一口香”,与引证商标六均含有显著认读汉字“一口香”,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9513939号“达濠细弟 一口香YIKOUX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达濠细弟 一口香YIKOUXIANG及图 395139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445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