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玫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56117号“ANVI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37634号“Anvil”商标、第34537636号“Anvil”商标、第35277563号“Anvil”商标、第34537635号“Anvil”商标、第35277562号“Anvil”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41849号“Anvil”商标、第37841846号“Anvil”商标于2020年5月9日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为有效决定。据此,上述商标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