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77354号《关于第3606186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69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304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在晶片(锗片)、半导体商品上的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479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在印刷电路商品上的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其余商品不构成类似,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改变,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重新审查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