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18931号“福要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福要帮 37818931

阅读:120130 2020-09-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胡亚晓 被申请人:郑梁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6日对第37818931号“福要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 “福要帮”与“胡耀邦”读音近似,胡耀邦曾任中共中央主席和中共中央书记,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申请人:胡亚晓

  被申请人:郑梁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6日对第37818931号“福要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 “福要帮”与“胡耀邦”读音近似,胡耀邦曾任中共中央主席和中共中央书记,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9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护理院”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 “福要帮”与“胡耀邦”在呼叫上相近,胡耀邦曾任中共中央主席和中共中央书记,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护理院”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其次,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818931号“福要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福要帮 378189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4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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