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166208号“康寰kangh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康寰kanghuan 28166208

阅读:150221 2020-09-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孔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贺昱甦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6日对第28166208号“康寰kangh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该商标目的并非使用,具有囤积商标之嫌,且与申请人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康寰贸易”商标汉字相同。被申请…

  申请人:孔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贺昱甦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6日对第28166208号“康寰kangh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该商标目的并非使用,具有囤积商标之嫌,且与申请人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康寰贸易”商标汉字相同。被申请人名下注册近两百件商标,并且名称多样,已远超企业经营所需。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为了售卖,从而获得不良收益,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标准。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所注册商标件数截图;“康寰贸易”商标实物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述“康寰贸易”商标为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被申请人不存在不正当关系,申请人所述系编造虚假事实。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其在中国大量使用,不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内主流电商平台搜索“康寰贸易”的截图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书意见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售卖商标的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5、9、10、14、16、18、19、21、25、29、30、31、32等类商品和35、36、37、39、43、44等类服务上申请注册有商标共计258件。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本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且申请人提交的“康寰贸易”艾灸盒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上使用“康寰kanghuan”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我局查明事实显示被申请人自2017年12月19日至今已申请注册商标258件,仅2017年12月19日当日即一次性申请50件,涉及商品/服务20余类。且被申请人亦未提交有关本案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囤积商标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166208号“康寰kangh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康寰kanghuan 281662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441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