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275414号“掀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掀棋 32275414

阅读:57074 2020-09-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高雷 委托代理人: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川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6日对第32275414号“掀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掀棋”系我国陕北地区传统智力游戏之一,该词经陕北地区人民日常生活中的频繁使用,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申请人在多类别上注册多个…

  申请人:高雷

  委托代理人: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川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6日对第32275414号“掀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掀棋”系我国陕北地区传统智力游戏之一,该词经陕北地区人民日常生活中的频繁使用,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申请人在多类别上注册多个商标,却无任何宣传及使用记录,存在恶意囤积、抢注商标的嫌疑。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掀棋”的名称由来及相关解释;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19年10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掀棋”百度截图、“掀棋棋”百度经验截图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已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收录,或该文字已为第41类“娱乐服务”等所属行业领域的相关公众广为使用和认知,成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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