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智威创造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27622号“威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6651号决定,于2020年0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6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均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营业执照、企业变更登记情况;
2、2016年万人婚礼盛典新闻发布会活动合同、费用预算单附件、活动策划费发票、现场图片;
3、《玄奘西行》全球巡演杭州站发布会活动合同、活动执行方案附件、廉洁协议书附件、设计服务及活动策划费发票;
4、东家周年庆活动合同、费用单附件、活动策划费发票、现场图片;
5、浙商糖酒集团有限公司经销商年会活动合同、融创2018国际城市学论坛费用单、设计服务及活动策划费发票、现场图片;
6、宋都集团7·7公司日暨35周年庆活动策划合同、策划方案、报价清单、现场图片、设计服务及活动策划费发票;
7、2016名力都会·尚府圣诞客户答谢会活动合同、费用预算单、活动策划费发票;
8、缘园开园仪式活动合同、报价单附件、活动确认单、活动策划费发票;
9、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会员单位证书;
10、浙江大学时尚品牌未来发展趋势论坛活动照片;
11、名片背面照片。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及发票中均未显示复审商标。申请人证据10中的浙江大学时尚品牌未来发展趋势论坛活动的实际举办时间为2019年8月23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存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教育”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以下证据:人民论坛网关于“第三届时尚品牌未来发展趋势论坛在杭召开”的报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16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经审查2015年2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在2019年11月1日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许可杭州智威创造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9仅为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会员单位证书,并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证据10为浙江大学时尚品牌未来发展趋势论坛活动照片,无其他证据佐证,亦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11为自制的名片照片;证据5中的融创2018国际城市学论坛费用单与浙商糖酒集团有限公司经销商年会活动合同未形成对应关系;证据2、3、4、6、7、8为杭州智威创造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为他人提供服务的相关合同、发票、费用单、现场图片,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虽然在合同及发票中均未能显示复审商标,但在费用单中已体现复审商标,且部分现场图片中亦体现了复审商标,在合同中载明的服务内容包括:活动策划、活动物料提供、制作、搭建、设备提供、活动执行、场地租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办理等。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组织表演(演出)”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故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其余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组织表演(演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