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潘迪浩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5日对第26352978号“颂同SONGT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最大的塑料管道及管件生产商,是中国领先的大型建材家居产业集团,产品及服务涵盖管道、卫浴、整体厨房、型材门窗、装饰板材、消防器材及卫生材料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881892号“领尚品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85962号“领尚品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78491号“领尚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77339号“领尚佳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585762号“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在“标转转”网上进行售卖,显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不是因实际生产经营使用需要,而是为了售卖商标赚取高额利润。被申请人这种恶意囤积商标并售卖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并不正当地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此外,已有类似商标已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LESSO”的介绍;
2、申请人“LESSO”的部分新闻报道;
3、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4、在先裁定书;
5、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6、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荣誉证书;
7、申请人出具的广告宣传证明、广告发布合同、发票、宣传图片、媒体报道、专卖店列表;
8、申请人知名度的证明材料。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标转转官网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2日申请注册,2018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8年8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3年7月8日申请注册,2015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5年3月27日止。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3年7月9日申请注册,2015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5年3月27日止。
4、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4年3月14日申请注册,2015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5年4月20日止。
5、引证商标四由申请人于2014年3月14日申请注册,2015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5年4月20日止。
6、引证商标五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8日申请注册,2015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浴帽”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5年3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颂同SONGTONG”与引证商标一“领尚品味”、引证商标二“领尚品位”、引证商标三“领尚生活”、引证商标四“领尚佳居”、引证商标五“领尚”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相关公众尚可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且结合《商标法》第四条有关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真实使用意图的立法精神,申请注册商标应以使用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结合我局查明事实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可知,被申请人在2017年8月22日、2017年9月12日、2017年9月13日、2017年9月27日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270余件不同含义的商标,且被申请人还在“标转转”官网上公开出售商标、高价牟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并非基于正常的商业使用目的,难谓其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结合上述情况,我局合理推断,被申请人无合理或正当理由大量申请注册并囤积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诸多商标,不正当地占用了公共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亦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