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熙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54983号“ODEAR CA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其谐音为“欧帝尔可可”,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稳定的对应关系,无任何欺骗性,其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ODEAR CAKE”构成,将其注册使用在咖啡饮料等商品上尚不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