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670756号“玏安全LEANQ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玏安全LEANQUAN 33670756

阅读:91168 2020-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颜氏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6日对第33670756号“玏安全LEANQ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271071号“王力WON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

  申请人:王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颜氏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6日对第33670756号“玏安全LEANQ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271071号“王力WON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28999号“王力W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1525号“王力W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50891号“王力WON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该行为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显然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抢注,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扰乱了市场秩序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也违背了市场运作的规律及原则。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荣誉证明;

  2、“王力WL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等文件;

  3、网络查询“王力安全”搜索结果截图;

  4、广告发布合同;

  5、关于授予申请人关联公司为《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智能门锁安全》参编单位的授权证书;

  6、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包含“王力”二字商标及相关防御性商标;

  7、被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9、有关被申请人的相关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玏”是汉语中的固有词汇,并不是针对“王力”的臆造词,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关于申请人证据9,以此认定被申请人为不诚信企业,被申请人不予认可,同时媒体报道中亦有关于申请人产品不合格的相关内容。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案外第三人的相关商标档案信息、有关申请人的相关媒体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0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管;金属门;金属梯;门用铁制品;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金属工具盒(空);金属标志牌;青铜制艺术品”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9年5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在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0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防盗门、五金器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授权书,授权申请人在本案中引用上述引证商标,故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利害关系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由“玏安全”文字及对应拼音组成,其中显著识别部分文字“玏”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文字“王力”在字形、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管;金属门;金属梯;门用铁制品;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金属工具盒(空);金属标志牌;青铜制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防盗门、五金器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重合性,属于相同类似或关系密切的关联商品。加之,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引证商标使用在金属防盗门等商品上,且经过多年的宣传及使用,引证商标的产品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体现的是对未注册商标经使用形成的权利的保护。本案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属于已注册商标,故本案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四、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但并未阐述具体理由及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予以驳回。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670756号“玏安全LEANQ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玏安全LEANQUAN 336707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4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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