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973118号“唯品乐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唯品乐购 34973118

阅读:142211 2020-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玖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7日对第34973118号“唯品乐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唯品会”品牌具有极为突出的显著性,且经申请人的持续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极高的…

  申请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玖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7日对第34973118号“唯品乐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唯品会”品牌具有极为突出的显著性,且经申请人的持续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17-2019连续三年受到驰名商标保护,以“唯品”开头的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655423、25649510号“唯品优选”商标,第13880170、13257685号“唯品会vipshop.c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在先类似案例对申请人“唯品会”系列商标进行了保护。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达驰名知名度的第6923149号“唯品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高度近似,其注册申请侵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字号权。4、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度和品牌美誉度、误导消费者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争议商标存于市场必然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信息证据;申请人引证商标档案信息证据;申请人企业经营数据证据;申请人及“唯品会”品牌所获荣誉证据;申请人对“唯品会”品牌的广告宣传及媒体报道证据;“唯品会”商标受行政保护证据;在先判例证据;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证据;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新闻传送、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服务上。

  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闻传送、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唯品乐购”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读文字“唯品优选”,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识读文字“唯品会”相比较,在显著识读文字、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3、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4、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均不予支持。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原则性规定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973118号“唯品乐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唯品乐购 349731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4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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