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731404号“新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新阳 37731404

阅读:86115 2020-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连高新区新阳外语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辽宁法栋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英格曼教育咨询(大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8日对第37731404号“新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中国具有影响力及知名度的教育培训品牌之一。“新阳”作为英语教育的品牌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申请人:大连高新区新阳外语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辽宁法栋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英格曼教育咨询(大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8日对第37731404号“新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中国具有影响力及知名度的教育培训品牌之一。“新阳”作为英语教育的品牌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同一所大厦,明知申请人的存在,其抢先恶意在第41类注册了与申请人的商号、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09件商标,其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形,应予驳回,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无效宣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证据;申请人新阳英语品牌广告宣传证据;大连高新区民办学校广告备案表及附件证据;学院报名表证据;企业团体培训合同书证据;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证据;其他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提供在线非下载漫画和图画小说等服务上。

  2、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新阳”的在先权利,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提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广告宣传合同及所获荣誉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新阳”字号/商标已在英语培训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次,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新阳”字号/商标相同,被申请人作为同处一地的同行业者对申请人字号及商标应当知晓。最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学校(教育)、培训、教育信息、语言培训、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服务与申请人“新阳”字号/商标在先使用的英语教育培训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关联密切,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教育信息、语言培训、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服务”服务上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出版网站编辑内容、网页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非下载漫画和图画小说”服务与申请人“新阳”字号/商标在先使用的英语教育培训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差距较大,争议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2、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仅凭双方同处于同一地域的情况尚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该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我局对申请人该项理由不予支持。

  3、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具有合理性、正当性;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申请人登记使用“新阳”字号及商标使用在教育培训行业的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难谓正当。其次,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731404号“新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新阳 377314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4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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