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神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28004号“管油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申请商标注册资料;软件及专利证书;申请人官网截图;参展图片;合作协议、发票;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管油宝”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