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能功轴承维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54981号“能功 S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9338096号“SNNG”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623464号“SNC”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