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市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03日对第32144089号“双鱼岛 DOUBLE HAPPINESS ISLAN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双鱼”品牌及其产品在调味品市场知名度极高。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8838号“双鱼 SHUANGYU及图”商标、第10321120号“双鱼 SHUANG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类似或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将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以及消费者的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2、引证商标注册资料;
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
4、申请人企业经营情况的证据;
5、申请人“双鱼”牌产品照片、产品检测报告、产品销售、广告宣传证据;
6、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照片;
7、在先案件裁决文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蜂蜜;食盐;醋;调味料;酵母;食用芳香剂;家用嫩肉剂;搅稠奶油制剂;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瓶装米醋;酱油;醋;调味酱”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醋、食盐、调味料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醋、调味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读文字“双鱼”。两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醋;食盐;调味料”商品上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蜂蜜等其余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醋、调味酱等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并未提出具体理由与事实,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醋、食盐、调味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