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岑焕城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3821581号“唐时宫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9758号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2016年03月29日至2019年03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有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通过市场、行业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情况。2、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多次对被申请人商标提起异议、异议复审、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损害了被申请人权益。2、被申请人创办经营了威诺通讯有限公司,并授权该公司使用复审商标。3、威诺通讯有限公司建设了枇杷休闲观光生态农业示范园,种植枇杷370亩,并委托彭州市九尺镇兴琪酒厂等酒厂生产枇杷酒。4、威诺通讯有限公司采用线上线下形式销售“唐时宫廷”枇杷酒。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授权威诺通讯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2、金堂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枇杷休闲观光生态农业示范园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
3、威诺通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成都市经济林木(果)权证;
4、实物、实景照片;
5、品牌授权生产销售合同、出库单;
6、销售合同、送货单、物流凭证;
7、微信聊天记录。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1、以“唐时宫廷”作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搜索,显示内容均与申请人“剑南春”品牌相关。2、被申请人除复审商标外,还申请了“盛世剑南”商标,被申请人具有不正当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4、被申请人提交的立项批复、经济林木(果)权证反映了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是农业种植(枇杷)、出售,与复审商标商品的关联性低。5、被申请人提交的照片模糊难辨,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且所附标签为自制证据。6、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出库单、送货单等证据在缺乏发票予以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存疑。7、微信截屏未体现时间、复审商标。8、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存在瑕疵,即使复审商标存在使用,也仅仅是象征性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搜索资料、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复审阶段全部证据外,还提交了枇杷园、聚餐、翻找聊天记录的视频。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12月0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异议复审,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开胃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葡萄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黄酒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于2015年07月0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首先,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威诺通讯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被申请人证据2、3立项批复、经济林木(果)权证不是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证据。被申请人证据5提交了威诺通讯有限公司委托彭州市九尺镇兴琪酒厂生产定制“唐时宫廷”枇杷酒的合同,并配有相应的出库单。出库单为自制销售凭单,缺乏公信力,且生产定制枇杷酒行为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被申请人证据6中提交了多份销售合同、送货单、物流凭证用以证明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商品进行了销售。其中的送货单为自制证据,物流凭证无法查验其真实性及配送货物内容,缺乏公信力。仅凭在案的上述送货单、物流凭证,在缺乏销售发票等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认相关销售合同的实际履行及复审商标产品的实际销售。被申请人提交的实物实景照片、视频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微信聊天记录在未经公证保全且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真实性,此外,上述聊天记录中均未体现商品采购主体,不能确定其系被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的行为。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