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伯爵梁品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30121号“果萃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7453591号“菓萃园及图”商标、第38848822号“萃果园”商标、第29654892号“果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其中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仅在一小类商品上类似,其余应予公告。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肉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牛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