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美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34785号“海蓝之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已取得较高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56983号“海蓝之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无效宣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77440号“蓝海之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申请人“LAMER”品牌销售、宣传、媒体报道、排名资料;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引证商标商标流程;异议申请书、无效宣告申请书;在先案件判决书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