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享瘦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97118号“两分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不是一个精准描述商品构成的词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的构成产生误认。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为“两分糖”,其指定使用在“可可;咖啡;茶;茶饮料;糖;巧克力;蜂蜜;饼干;燕麦粥;谷物棒;高蛋白谷物条”等复审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