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萨瓦格互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159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66224号“清新视界及图”商标、第27681272号“QIANYE及图”商标、第10466788号“FRESHVIEW及图”商标、第4965309号“千業 QIANYE及图”商标、第23300601号“爱绿行及图”商标、第6968412号“正和通科技及图”商标、第17542216号“网城怪咖及图”商标、第7424493号图形商标、第26993957号“鑫艺源 XINYIYUAN及图”商标、第33912756号“星球互联及图”商标、第36368639号“时时科技及图”商标、第17149236号图形商标、第28186816号“裕农 UNONG及图”商标、第20280597号“世纪蓝海 CENTURY BULE OCEAN及图”商标、第28663624号“谛听智慧 DITINGZHIHUI及如”商标、第4739465号“恒业石油 HYSY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157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七的图形在构成要素相近,视觉效果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平面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出租;软件即服务(SaaS)”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七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技术研究;化学研究;油井测试;生物学研究;机械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建筑咨询;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七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七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七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