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法小保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兴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24264号“法小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12594号“法小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法小保”与引证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法小宝”在文字构成上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呼叫认读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解;法律研究;法律文件准备服务;法律监测服务;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律师服务;提供法律事务信息;通过网站提供法律服务信息;税收领域的法律咨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调解;仲裁;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