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能威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43821号“N-FOR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1008群组矫形用关节绷带、矫形用物品、矫形带商品的申请,仅保留在1007群组假肢、人造外科移植物的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4993号“優力 UNIFOR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商品将不再冲突。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85584号“N-FORCE B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权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障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假肢、人造外科移植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英文名称为INNOVISION,INC.,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INNOVISION,INC.名义一致,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注册地址基本一致。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矫形用关节绷带、矫形用物品、矫形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则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假肢、人造外科移植物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假肢、人造外科移植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伤残人用移步椅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假肢、人造外科移植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