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历桑德罗•伯泰西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2994号“KYTA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152261号“KYTALY”商标、第20138563号(第5类)“KY108”商标、第23004633号“KY及图”商标、第20138563号(第30类)“KY108”商标、第20138563号(第32类)“KY108”商标、第34955604A号“K-Y”商标、第10426719号“K&Y”商标、第34446694号“科宇K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三、各引证已经共存,已有其它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使用,请求审查标准遵循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词典解释、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引证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