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066151号“天元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元液 40066151

阅读:73482 2020-10-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子国际实业控股(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66151号“天元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6733号“天元”商标、第5211661号图“天元”商标、第1035722号“天元TIANYUAN”商标、第9150480号“天…

  申请人:中子国际实业控股(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66151号“天元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6733号“天元”商标、第5211661号图“天元”商标、第1035722号“天元TIANYUAN”商标、第9150480号“天元牧场”商标、第6488331号“金天元”商标、第171798号“天元及图”商标、第22239746号“天元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能量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巧克力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2类、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0066151号“天元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元液 400661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4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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