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509600号“ROT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OTO及图 37509600

阅读:70127 2020-10-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天良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9600号“RO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加热装置、空气调节设备、龙头、排气风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115830号“ROTO”商标、第…

  申请人:陈天良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9600号“RO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加热装置、空气调节设备、龙头、排气风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115830号“ROTO”商标、第19692305号“ROOTO”商标、第18667684号“陶乐惠ROTOO”商标、第7689633号“TOTO”商标、第3506903号“TOT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已经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加热装置、空气调节设备、龙头、排气风扇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通知现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其余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白光灯管等复审商品与其余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灯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509600号“ROT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OTO及图 375096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4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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