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晶安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16316号“荣禧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797610号“荣禧堂及图”商标、第5601468号“荣禧楼”商标、第4862308号“李家荣喜 荣喜 荷叶饼夹肉刀削面及图”商标、第8673862号“荣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前述三件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其余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