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茂达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泰正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浩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1日对第34923184号“茂达健步maodajianb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与河北省,从事同一行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已构成不正当方式进行抢注商标。争议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160526号“茂达及图”商标、第3679769号“新茂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及其产品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宣传形象照片;
2、销售门店照片;
3、广告宣传资料;
4、企业工厂图片、工人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6日申请注册,2019年7月28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7月27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专有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由中文“茂达健步”、对应的汉语拼音“maodajianbu”组成,争议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茂达健步”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认读部分“茂达”、“新茂达”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上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头戴);袜;腰带;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重合性,属于关系密切的关联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进行了一定的宣传及使用。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三台镇张村,从事同一行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商标情况应当知晓。综上,争议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我局对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