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零售世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51017号“giggles by baby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9825422号“gig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50813号“giggle healthy.happy.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710079号“gig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46563号“GOGG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31809号“GOGG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装”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giggles”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giggle”,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giggles”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各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