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51831号“泉农商贤达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然含有“达卡”,但还包含其他部分,整体明显有别于外国地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泉农商贤达卡”构成的整体,并未有个别文字突出使用,申请商标整体明显不同于“达卡”地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