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0444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504441

阅读:98081 2020-10-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TWO POINT STUDIO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44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578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

  申请人:TWO POINT STUDIO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44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578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游戏产品相关报道、引证商标权利人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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