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864498号“IVET PROFESSIONAL FORMULA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IVET PROFESSIONAL FORMULAS 26864498

阅读:116421 2020-10-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艾韦特专业配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中易和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3日对第26864498号“IVET PROFESSIONAL FORMULA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2年,是专业宠物食品制造商。Ru…

  申请人:艾韦特专业配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中易和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3日对第26864498号“IVET PROFESSIONAL FORMULA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2年,是专业宠物食品制造商。Rush Direct是申请人的合作方,在全世界包括中国推广申请人的产品。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联宠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从2017年至2018年一直与Rush Direct磋商合作事宜,在此过程中获悉申请人商标并恶意抢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商标相同,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注册申请人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扰乱了商业交易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以及《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网页打印件。

  2、申请人商标在美国的注册信息。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合作人的电子邮件及翻译。

  4、联宠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的合作人Rush Direct微信沟通的截屏及翻译。

  5、被申请人及联宠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6、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8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狗食用饼干;宠物用香砂”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评审的直接法律依据。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iVet PROFESSIONAL FORMULAS”为申请人在2006年2月21日已在美国在宠物食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商标。根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5可以证明,中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法人股东,为联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申请人在证据3、4提交的邮件及微信截图能够证明,早在2017年12月中爱科技已与申请人通过邮件沟通,意图进口iVet产品。申请人的合作机构Rush Direct的负责人在与联宠科技员工“胡健”(英文名Patrick,邮箱patrick.hu@Ipet.com.cn)的邮件与微信截图中亦对被申请人与联宠科技的关联关系予以佐证。同时根据申请人在证据6提供的联宠科技在工信部进行的域名信息备案显示,联宠科技的网站域名为www.lpet.com.cn,该域名与胡健的邮箱亦能形成对应关系。以上证据可以说明被申请人作为中爱科技和联宠科技的关联公司,在磋商阶段已知晓申请人的商标,可以视为申请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综上,被申请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动物食品;宠物用香砂”等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将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

  二、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864498号“IVET PROFESSIONAL FORMULA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IVET PROFESSIONAL FORMULAS 268644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3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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