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可帮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83971号《关于第26759420号“MICROBAN AEM570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2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474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由“MICROBAN”“AEM”“5700”构成,“AEM”仅为诉争商标标志组成部分之一,虽然在一些网络释义或论文中将“美国设备制造商协会”简称为“AEM”,但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国社会公众通常会将“AEM”理解为“美国设备制造商协会”。因此,根据中国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能力,诉争商标标志并不具有欺骗性,不足以使中国社会公众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的质量、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