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索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义:埃索凯生物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专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26154号“水军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申请人名义已由埃索凯生物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埃索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水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