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拓卡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1353789号“滑州HUA 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幼儿园”服务,第301263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指定服务上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第22194187号商标、第164578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幼儿园”以外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幼儿园”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学校(教育)、学校教育服务、寄宿学校教育服务、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演出、电影摄影棚服务、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各自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相互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