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小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润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31984号“小沐极光AURO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7716142号商标、第40792655号商标、第409406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五)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四、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52401号商标、第38539059号商标、第6386512号商标、第18338341号商标、第10054674号商标、第123831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九)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九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