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一心贸易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张理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号室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24日对第23277500号“宅太太ZHAILAD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下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第18190557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18191398号“好太太”商标、第21176207号“好太太”商标、第15862365号“Haitaitai”商标、第3287293号“好太太家居”商标、第404115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好太太”商标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具有极高的美誉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多次在法院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好太太”商标经过大量广告宣传,遍布全国销售网点,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极高美誉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名称和企业商号“好太太”近似,明显是出于搭便车的故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被申请人在短时期内申请大量商标,完全超出实际使用需要,并非以使用为目的,属于囤积商标行为,扰乱正常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况、企业资料;
2、商标转让证明资料;
3、“好太太”系列商标的注册资料;
4、“好太太”广告投放效果评估;
5、总经销协议书;
6、《经济报道》、《亚太经济时报》;
7、代言人宣传资料、代言费;
8、“好太太”商标部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证明、检测报告;
9、荣誉证书;
10、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调查报告》、《中国企业报》、《消费者喜爱的知名品牌产品证书》及《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
11、异议受理书、2000-2005年工商、质检等部门在执法行动中查处“好太太”商标侵权案的部分文书及报道;
12、法院判决书;
13、“好太太”商标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证明、广告监测报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予以获准注册,并于2019年7月28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1类厨房用具等。
2、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八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六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1类厨房用切菜板等。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4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24011281号“古奇迈巴赫”商标、第24725902号“名狐网”商标、第24829538号“自然朵”商标、第24831115号“冰门子”商标、第24886106号“米菲口袋”商标、第22012160号“拉图保罗”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经其宣传和使用其“好太太”商标在晾衣架等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切菜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文字“宅太太”以及外文“ZHAILADY”组合而成,按照中国消费者的认读习惯,其中文部分“宅太太”为其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显著识别部分“好太太”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五、六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与具有显著性的申请人商标文字相近,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24011281号“古奇迈巴赫”商标、第24725902号“名狐网”商标、第24829538号“自然朵”商标、第24831115号“冰门子”商标、第24886106号“米菲口袋”商标、第22012160号“拉图保罗”商标等诸多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鉴于被申请人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对其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且关于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等问题,我局已在前述焦点问题中予以综合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文字整体“宅太太ZHAILADY”与申请人商号“好太太”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