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方创新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69384号“MUSCLETECH RESEARCH & DEVELOP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41734号“MUSCLE MONSTER”商标、第14241735号“MUSCLE MONSTER”商标、第20320608号“MUSCLE MONSTER及图”商标、第32584845号“MUSCLE HU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联系同意书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MUSCLETECH”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MUSCLE”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啤酒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咖啡饮料、奶昔、啤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