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国科延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则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法禾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12日对第24399629号“EXPANSCIENC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50年,早在2003年就在中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其所生产的产品在婴幼儿护肤品及孕妇护肤品中享有极高的声誉。被申请人多次摹仿申请人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企图借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知名度牟取不正当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会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且多为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或复制,其不正当地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恶意抢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截图、维基百科关于申请人介绍材料;
2、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材料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商标销售使用材料;
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材料;
5、在先裁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予以获准注册,并于2019年12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净化剂。
2、申请人在2003年4月18日即提出国际注册第805748号“EXPANSCIENCE及图”商标的注册。
3、至本案审理时止,申请人申请注册1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20419935号“香缇丝”商标、第20479870号“圣宝尼”商标、第24405550号“Arkopharma”商标、第24406870号“OMEGA PHARMA”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与具有显著性的申请人商标文字相同,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20419935号“香缇丝”商标、第20479870号“圣宝尼”商标、第24405550号“Arkopharma”商标、第24406870号“OMEGA PHARMA”等诸多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鉴于被申请人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的恶意抢注,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其企业名称在先使用于净化剂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其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