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NA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69991号“Junio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46021号“Aquascutum JUNIOR及图”商标、第25083583号“HR JUNIOR”商标、第31453927号“Josiny JUNIOR及图”商标、第1649287号“JUNIOR”商标、第14155262号“JUNI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6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Juniors”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显著识别文字“JUNIOR”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