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海顶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俊杰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对第28758338号“古人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使用“古人堂”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一张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本案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7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3月7日,故本案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民法通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规定中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具体指出并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另,该规定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是对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申请人仅提交一张形成于2019年11月7日的销售发票,商品为古人堂牌铁观音茶,该证据提供的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将文字“古人堂”作为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类似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故申请人依此条款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