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燕地
委托代理人:郑州大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2日对第31275083号“华中箭牌卫浴 JPRW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为搭便车大量围绕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以各种变形进行注册,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第1388533号“ARROW”商标、第12862502号“箭牌卫浴瓷砖”商标、第9033470号“ARROW箭牌”商标、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商标、第12863150号“箭牌卫浴瓷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其的复制、翻译和摹仿,且两者商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荣誉证书及相关新闻报道;
2.“ARROW”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证明文件;
3.申请人销售发票、审计报告、部分门店照片、产品照片;
4.申请人广告宣传发票、合同、发布照片;
5.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保护记录;
6.其他商标案件不予注册决定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先申请的、具有显著性的,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检验报告材料;
2.广告宣传材料;
3.产品照片。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争议商标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准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龙头、地漏、浴霸、抽水马桶等商品上,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名义变更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一至六现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 被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其至今在我局申请注册商标23件,其中含有第24219991号“华中箭”、第31280425号“华中箭牌卫浴”等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原则性规定不单独评述。
一、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ARROW”和”箭牌”商标在坐便器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还在第11类卫生器械和设备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华中箭”、“华中箭牌卫浴JPRWO”等商标,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在坐便器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但尤其考虑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坐便器等商品所属行业跨类较大,缺乏关联性。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