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健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1298号“咪U兔—ME YOU T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27555号“咪兔”商标、第32500784号“咪咪兔”商标、第32508544号“咪咪兔”商标、第10979428号“米兔”商标、第10979431号“米兔”商标、第28000263号“米兔”商标、第28014126号“米兔”商标、第29038101号“米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流程信息;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壁挂、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丝织美术品、浴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