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857294号“进击吧,巨人”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进击吧,巨人 14857294

阅读:64381 2020-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巨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株式会社讲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0366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3270258…

  申请人:巨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株式会社讲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0366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3270258号“进击的巨人”商标(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异议人对“进击的巨人”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同时损害了异议人对“进击的巨人”所享有的知名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四、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百科关于原异议人的简介、关于《进击的巨人》漫画作品、动画作品、电影作品的介绍。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进击吧,巨人”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磁性数据介质;动画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70258号“进击的巨人 ATTACK ON TITA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外观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磁性数据介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使用在其它商品上应可以起到区分商标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4857294号“进击吧,巨人”商标在“计算机;磁性数据介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巨人”形成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是对“巨人”品牌的延伸注册,更是对申请人商号的合法沿袭。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所谓的在先著作权和知名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被异议商标未侵犯其任何在先权利。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等待审理结束后再审理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的部分荣誉;部分“巨人”商标的媒体广告宣传;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宣传合同、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信息;文化部公布网络动漫产品“黑名单”、不予注册决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7月22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在第9类“动画片;幻灯片(照相);已曝光的电影胶片;计算机;磁性数据介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经异议程序决定在“动画片;幻灯片(照相);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商品上准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

  2、引证商标于2013年9月22日申请注册,2016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在电子记事器、电话机、手提电话、电话机套、头戴式耳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耳塞机、电池充电器、眼镜、眼镜盒、隐形眼镜盒、太阳镜、擦眼镜布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异议决定及《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鉴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电话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原异议人主张《进击的巨人》漫画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但作品名称本身并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作品的要素。且本案被异议商标为普通字体的文字,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的情形。另,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的知名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益。因此,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知名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原异议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所提主张等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857294号“进击吧,巨人”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进击吧,巨人 148572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367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