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电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52092号“中電 中 CL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73609号“中电集控 ZHONGDIANJIK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76527号“中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煤球机;风力发电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现有效注册商品为“纸尿裤生产设备;染色机;制茶机械;玻璃加工机;木材干馏设备;电控拉窗帘装置;电动擦鞋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力发电设备、发电机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43998号“中电环能 ZHONGDIAN HUANN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蓄电池工业专用机械、染色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