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尔·汉斯·恩比德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72823号“过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11075号“THE PROC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