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欧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前名义:深圳市欧瑞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57839号“ORVI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核准,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由深圳市欧瑞博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欧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54645号“ORVI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则两者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3日